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新探
编辑:zydaixie 时间:2010-1-23 6:32:51 来自:代写毕业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农村生产效率的提高越来越赶不上农业技术的进步。先进的农业技术在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下没有用武之地,农业技术的进步没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本文试图运用产权制度理论分析当前农村的土地问题,参考现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一个新的合理有效的改革方案。关键词:土地产权 制度安排 改革On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system reform program Zhong jiyouSchool of Economic,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Abstract: With China's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 rural production can not keep up with the increasing efficiency of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Advanced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is useless i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land ownership, agricultural and technological progress failed to lead the reality productivity. This paper attempts to us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theory, analysis the current rural land issues, refer to the existing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of rural land reform program ,and Propose a new rational and effective reform program..Keywords: Land Property,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reform一、引言某种制度安排是否合理取决于它弄否能有效规矩和组织特定时代背景下的生产生活活动。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自20世纪建立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安排越来越不适用时代发展代写论文的要求,开始制约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摆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改进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安排,使农业科技的进步真正转化为现实的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使制度安排更能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切身利益。二、当前农地经营存在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因素的条件下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安排同落后的农村集体公共治理相结合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小农经济盛行、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不标准、不合理分配、土地使用权及农民的权益等问题。(一)农地零碎分散,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在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 农村地区根据集体土地的质量和数量, 将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形成了单个农户多地块,单个地块面积小的土地经营特点,这使得农地经营极度分散, 农户很难获得规模效益。这种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模式, 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现代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社会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二)土地经营预期不稳定,农民的经营和投资动力不足现行农村土地实行的是集体所有制,而实际上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三者都不同程度上拥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而理论上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仅不能实现自己的所有权,而且连监督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的权利也很难实现。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的错位使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不稳定使用权,不稳定的使用权导致的土地频繁调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性,抑制了农民投资和经营的安全感与积极性, 甚至采用掠夺性经营方式,导致土地贫瘠化,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三)农地分散经营,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地在切蛋糕式的分割承包后,农地经营以家庭为单位呈现分散化、独立化,水利设施、农业交通设施等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成了公共产品。农业公共基础设施这类公共产品由代写硕士论文谁来提供呢?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决定了,单个农户不仅无力供给而且没有义务为其他农户的基础设施消费买单,而理论上的最佳供给者集体及其管理机构村委会又没有经济来源。受益者共同出资出力的供给模式是最后的选择,但是众多的分散的农户要自我组织起来共同出资出力显然要花很大的组织费用。农户共同出力建农业基础设施,一起劳动相互监督,较为容易,但共同出资就难多了,涉及到各户出多少,资金由谁管理,怎样监督资金管理者等等问题。农地的分散经营同农业公共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特性相互矛盾,造成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甚至不如农业合作社时期。(四)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农民权益受侵犯在我国农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首先必须经过政府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才可以作为城市建设用地。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扮演着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者、交易当事人、执法人三种角色。交易的另一方,既法律上的农地所有的集体由政治发育不全缺乏监督的村委会代表,土地使用者农户几乎没有参与交易讨价还价的权利,往往只是作为利益相关者得到少量的经济补偿。在这种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与不公平的征地制度安排下,农民在失去土地时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农民的权益的不到合理的维护。三、目前流行的改革方案评述1、农村土地农民私有持农村土地农民私有化观点的学者认为, 实行农村土地的农民或农户私有制,能够保证农民对土地拥有排他性的土地产权, 使农民的土地收益得到应有的保证。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学术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取消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农地以农户为单位进行确权私有化;另一是保持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延长土地的承包期限至70年乃至无限期,承认农户对农地的永久使用权,这种模式同前种模式形式上不同,实质上是相同的。农村土地的农民或农户所有, 因其具有较硬的财产约束和较强的利益激励, 可以极大地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并能在一定程度上迎合广大农民占有土地的心理要求。然而, 笔者认为,农地的私有化面临如下问题。第一, 农村土地农民私有化只能解决好上文中提出的第二、第三个问题,规模经营和农业公共基础设施滞后的问题没有办法解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土地私有化后单个农户所有的土地少,难以实现规模经营。农地的分割占有使农业公共基础设施缺失一个高效稳定的供给主体。第二,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状况下,非自愿失地农民的生活没有保障。我国农村人口众多,人们对土地的代写论文依存度极高, 土地承担着农村社会保障功能。实行农地的私有制, 农地的所有权完全归农民所有, 由于农户在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薄弱, 部分农民土地所有权会被迫让渡。在难以实现非农就业的情况下, 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农民会面临生存危机和心理恐慌。第三,如何进行私有化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可以恢复土地革命以前的土地私有状况。笔者认为,随着世事的变迁,不仅技术上难以明确所有者和土地所有物的对应关系,而且绝大多数农民难以接受。土地私有化只能是按人口进行平均分配,但是如何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如何分割土地,如何将土地分配到个人,又由谁来进行分配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复杂性是土地承包到户时期远不及的,因为在私有化的情况下,农户有充分的理由和极大地动力去“平米必争”)。土地私有化从技术上来说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在目前的农村还不具备这样的组织和经济条件。2、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化, 即将目前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国家拥有并依法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农民则向国家租佃土地并缴纳租金, 形成国家所有、农民经营的制度。实行这种国有租佃的模式,国家通过地租、地税等经济杠杆实现土地的竞争经营,有利于实现土地的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抑制针对作为稀缺资源的土地投机活动,有利于农业经营的企业化和规模化,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激励农业经营者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 有利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进行有效管理,利于确立国家为主要投资主体, 避免农户投资的短期行为。但是, 国有租佃制思路也存在缺陷。第一, 土地国有化与农民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国家进行土地国有化可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有偿赎买; 另一种是无偿征收。采用有偿赎买的方式不仅受国情国力的限制而不可行,即使国家有这个财力,在只有国家一个买家且交易必须进行的条件下,农民的利益很难得到合理实现。如果无偿征收, 原属于农民的土地变为全民所有,依据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国有租佃的租金必然属于国家,农民的权何以保障?第二, 政府行使土地所有权并经营土地的租赁业务增加了社会成本。土地的租赁业务是追求利润的经济业务,由以行政命令为管理手段的政府来经营土地租赁业务只能造成低效率和高成本。第三, 国有租佃不利有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对土地租赁进行管理,同时有作为经营者参与土地租赁业务经营,身兼二职,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土地租赁市场。第四, 政府不是经济人,难以胜任土地租赁业务。现在的土地租赁业务不仅仅是土地有限期使用权的出卖,还必须进行适当的投资。投资必须考虑成本和收益,作为靠税收运行的政府怎能胜任必须由经济人进行的投资活动。农户作为承租人花钱购买的是即时可用质量有保障便于耕种的土地使用权,不仅没义务也没动力投入大量资金来改善土地质量、建设农业配套基础设施等。而这恰恰必须由土地租赁人来做,这就要求租赁人必须是一个按市场规则决策的经济人。3、农村土地复合所有有人在反对单一公有制和单一私有制时,提出了建立复合所有制的土地产权改革方案。一种思路是实行在农村土地社会(国家) 占有基础上的农户(农民) 个人所有制, 并认为这种复合所有制既符合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特性又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历史变迁的方式相吻合, 能被大多数人所接受。但是, 这种制度安排必然造成了国家和农户间土地产权不清晰责权利不明。另一种思路是实行土地的国家、集体、个人三元所有权制。国营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为国家所有, 原来集体的耕地、林果园地、公用的其他场地为集体所有, 农户长期经营的口粮田、自留地等为个人所有。国家和村集体公有土地实行租佃经营,农户个人所有的农地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这种三元所有制有利于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利益, 但也存在很多问题,如增加了土地管理工作的难度;国家和集体经营土地租赁的不经济;难以实现规模化经营等。4、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观点强调以土地股份化为主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农户将土地使用权折合成股本参与各种合作组织、农业开发及规模经营等,并按其股本定期领取土地股东收益。从理论上看,股份制的特点决定了股份不可退出只可转让,而农户的土地使用权是有限期的不可以买卖的,两者显然存在矛盾。从实际操作上看,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必须具备第三产业应比较发达、相关制度比较健全的条件,否则农户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维护,很可能出现只见入股不见分红情况。四、产权制度安排的决定 公有产权具有这样的特点,集体内部所有成员(n个)对所有对象共同占有,理论上每个成员占有1/n,但是产权不可分,单一成员对产权无支配权有监督权和受益权,个人随自己的出生和死亡自动加入和退出集体并获得和丧失相应的权利。私有产权的所有人具有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在一个社区内,对于特定所有对象实行何种所有制形式取决于当时的生产条件,社会环境、所有对象特点、成员自身因素等等。当一种所有制形式应用到实践中,以上因素便同这种所有制相互作用,并反馈交易费用TC和管理成本MC两个主要指标,交易费用TC与管理成本MC之和便是这种所有制安排的制度成本RC,RC越小则制度安排越有效率,反之亦然。在原始社会,由于集体成员数量少,难以建立市场,管理却相对容易,所以对生产资料实行公有制比私有制更有效率。进入奴隶社会,集体成员数量庞大,延续以前的公有制通过公共管理来组织生产,管理成本MC很高,实行私有制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交易费用TC相对较低,因此实行私有制比公有制效率高。 目前中国的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还是公有制更有效率呢?笔者认为这可以从中国自农业合作社到如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土地变革历史中找到答案。在农业合作社时期,土地实行公有制,农业生产运用管理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来组织,花费了极大的管理成本却到处是出工不出力的现象,造成了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普遍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保留集体对土地所有权条件下实现个人对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使用权派生于所有权,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分离必须以支付租金为条件。笔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质是对公有农地的有限期私有化。由合作社制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初期产量大增很快解决了温饱问题。随着温饱有余,农业生产进入商品化时代,单个农户带着少量的农地进入庞大的市场,规模经济小,交易费用TC高,结果是农户收入低,农村长期在停留温饱有余的状态。“一年越过温饱线,三十年没过富裕坎”是对现实的真实写照。有观点认为,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有限期私有化,并允许土地租赁便可以解决问题,而笔者认为这只能一定程度上缓解问题,因为由小农户变为小租户同样面临规模小交易费用高的问题,单个大种植户要面临同多个小租户建立并执行租赁合同的麻烦事。由此可得,就中国的农村土地国情而言,无论实行公有制和还是私有化都是低效率的。五、新方案的提出 由上文可知,度量产权制度安排是否有效率取决于制度成本RC,它等于交易费用和管理成本之和(即RC=TC+MC)。中国农村土地当实行公有制时,TC小但MC很大;当实行私有制时,MC小但TC很大。如何走出这个两难处境呢? 我们知道所有权可以与使用权分离(有条件的),那么产权的实现过程是否可以分离为所有权的实现过程和使用权的实现过程?实践证明是可以的。在所有权实现过程,实行哪种所有制的制度成本低就采用那种所有制,在使用权的实现过程同理,这样就能做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最终使整个制度安排过程制度成本最低化。 首先,保留农民集体的农地所有权并存入国家的政策性农地银行(可以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来做,后文简称“农发行”),农发行每年给每个农村集体成员发放利息。其次,由国家组建15家左右(具体数目要有利于实现竞争和企业最佳规模为宜)农地经营公司,以专门从事农地租赁业务。然后,由农发行分批发行与人民币等值的农地券,并平均贷给这些农地经营公司,利息率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再次,由农发行分批分块把土地拍卖给这些农地经营公司,农地经营公司必须把拍得的土地抵押给农发行。最后,由农地经营公司经营农地的租赁,并引入社会资金改善农地的种植条件。 在这个方案中,农民公有土地的所有权实现由国家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政策性银行来管理,交易费用TC1可以忽略不计,管理成本MC1相对很低;农地使用权的实现,由农地经营公司同种植大户在农地租赁市场建立并执行租赁合同这一市场途径来完成,管理成本MC2可以忽略不计,交易费用TC2相对很低。所以,在整个过程中,总的制度成本RC=TC1+MC1+TC2+MC2= MC1+TC2MC1和TC2两个量都相对很小,总制度成本便很小,整个制度安排是高效率的。 在这个农地产权改革方案中,不征收农民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并让政策性银行来管理,其目的是要确保农业生产中土地要素参与分配所得的每一分钱都能回到农户手中,农户可用这些钱来租地或保障基本生活。在改革初期由国家组建农地经营公司而不让私有资本参与有很多好处,有利于使产权改革操作过程更加规范,降低了万一改革失败恢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难度等等,但是在改革方案实施趋于成熟时,一定要让这些农地经营公司大量引入社会资金,一是为了公司本身的良性发展,更重要的是改善农地种植条件如建设农田水利等等,这需要农地经营公司投入大量的资金。由农发行发行与人民币等值的土地券并平均地贷给农地经营公司,农地经营公司再用土地券购买土地,而不是把农地直接租给农地经营公司,一是为让农发行从繁琐的农地事务中脱离出来,变为从事其擅长的资金管理业务;二是为了便于农地经营公司的经营。让农地经营公司把拍得的土地放入农发行作为贷款抵押,并规定农地券贷款利率不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是为确保农地所有权的安全,二是防止套利行为。 在这样一个农地产权安排下,农地经营公司与种植户可以自由达成租赁合约,农地经营公司会主动满足种植户为实现规模经营对农地的面积、区位、集中度等要求。因为达成的租赁合同有详细的租赁期限,且租赁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种植户对农地使用权具有明确的稳定的预期,在合同期限内种植户可以放心经营土地,在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合理的赔偿。农地经营公司为获得更高的农地租金,具有投资建设农业基础设施的巨大动力,农业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的问题可以解决。城市周边的农地由于在拍卖时农发行和农地经营公司双方就把未来可能会转为建设用地的因素考虑在内,所以其价格与其它非城市周边同质量的农地价格相比因包含增殖预期而更高。当某块农地获得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的许可转化为建设用地时,政府征地面对的不再是弱势的农民,而是与自己均势的土地经营公司。这时农地的征地补偿才能回到正常合理的价格。当然,土地经营公司在出让农地用于建设之前,必须有新开垦的通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农地作为条件,目的是确保农地占补平衡。六、尾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注意一些事项:(1)在实施时要先试点,分阶段进行。 农发行要根据某时段要进行改革的土地情况,来估计需要发行并放贷农地券的数量。(2)农发行给每个农民的存地利息必须在每年年初发放。在年初发放存地利息,有利于农户在租种农地时实现资金的周转。特别是在改革初期,从原来的种地不交税到种地交租,在没有拿到存地利息的情况下,不仅会感到资金困难,而且从情感上接受不了。(3)国家必须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各参与者的行为。如为防止土地经营公司串通垄断,国家可以规定,农地自上一合同到期起,多少个月内未出租的,原租种户可以免费获得该农地与上一合同相同期限的使用权。(4)农发行在对农地进行分块拍卖时,要代表农民做一个经济人。农发行作为政策性的非营利机构,没有利益驱动的情况下,政府有必要使其代表农民利益去拍卖。这也有利于农地的合理分块以方便农地经营公司的经营,因为在农地被合理地分块的情况下,可以减小农地经营公司投资的外部性、降低经营成本等等,那么农地可以拍出更高的价格。(5)因为农发行发放存地利息是按农村人口发放的,需要户籍管理部门提供准确的户籍信息。为了不影响城市化进程,对于改革后取得城市户口的应继续予以发放。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农村林地、宅基地产权改革要相互协调。与农地不同,生产周期长等特点要求林地的使用权要长期稳定,农村宅基地对产权制度安排也有不同于农地的特殊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农地产权改革时,要使其与农村林地、宅基地产权改革相协调。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户籍改革要相互协调。推进城市化和改革城乡二元经济是我国面临的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农地产权改革和户籍改革是这一任务的制度推进器。农地产权改革改革和户籍改革能够相互协调,就能形成良性发展,否则就会相互制约。现行的制度安排规定农民在取得城市户口后自动无尝放弃农村土地权利,农村土地成了有进城打算的农民的鸡肋。为了推动城市化进程,对于农地产权改革后,在城市取得户籍的农民,要保留其土地所有权,农发行要继续向其支付存地利息。有从事农业意愿的城市居民,有权同农地经营公司达成农地租赁合同。 农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城市国有土地产权制度改革要相互协调。土地作为人赖以生存的特殊资源,土地产权改革的总方向是土地所有权的人权化,即个人的随着自己的出生和死亡自动加入和退出公民集体并取得和丧失对土地的所有权。政府将拍卖城市土地使用权获得的资金分发给城市居民,可以实现人民的土地人民用。当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每年获得的所有权金不断接近时,城乡二元经济的问题便能得到较好解决。参考文献[1] 焦德杰,朱秀英.我国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改革的反思与趋势研究[J].经济纵横,2007(4)[2] 王树燕.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改革几种思路的介评[J].前沿,2007(4)本文源自:http://www.hhlww.com">http://www.hhlww.com 代写论文,未经允许转载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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