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国共谈判中李维汉对民主宪法的探索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中图分类号】D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7-0012-02

  李维汉(1896-1984),又名罗迈,湖南省长沙县人,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党员之一,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2016年是李维汉诞辰120周年,有研究者撰文指出,李维汉为新中国宪法(“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开创性贡献。[1]事实上,早在1946年国共谈判期间,李维汉就参与旧政协会议后的宪草审议委员会活动,同民主人士一起研究宪法,在与国民党顽固派势力作斗争的同时,坚定了中国共产党人起草民主宪法的决心。

  一、临危受命参加宪草审议委员会

  抗战结束后,1946年1月召开了包含国内五大方面(国民党、中共、青年党、民盟、社会贤达)在内的政治协商会议(即“旧政协”)。旧政协会议的一项重要决议案《宪法草案案》旨在修改国民党1936年起草公布的《五五宪草》。《宪法草案案》规定在中央实行责任内阁制,在地方实行省自治,得到了中共的支持。旧政协结束后,国民政府成立了宪草审议委员会,决定由五方面选派代表,在1946年2月至4月两个月的时间内,根据《宪法草案案》对《五五宪草》修改,起草一份民主宪法。

  在宪草审议活动中,中共认为省自治可以保障解放区民主政权合法地位,因此在讨论宪法时极力维护。在1946年4月1日会议中,中共代表博古(秦邦宪)要求宪法里明确规定“省得制自治根本法,中央不得变更之”[2],亲国民党的青年党代表陈启天当即反对,主张“省议会制定之省自治法,经立法院通过后,中央法令不得变动之”,旨在加强中央集权,限制地方自治。博古义正言辞驳斥陈启天无理主张后,陈启天恼羞成怒,愤而退席。[3]宪草审议活动一度中断。为此,博古决定回延安请示中共中央。[4](P.487)不幸的是,1946年4月8日,因飞机失事,博古同王若飞、叶挺、邓发等人一起牺牲,为民主宪法的制定献出了39岁的宝贵生命。

  在宪草审议活动中,博古做出了重大贡献,得到民盟方面的称赞。民盟代表张君劢1948年回忆说:“不幸秦邦宪飞延安机毁坠死,这是一大不幸,因为秦是对宪法很热心的”。[5](P.4)博古牺牲后,宪草审议活动因迫在眉睫,中共中央决定派李维汉前往重庆,接替博古未完成的工作。1946年4月19日,李维汉在延安飞往重庆,代表中共继续参加宪草审议委员会活?印?[6](P.634)

  二、研究民主宪法,参与宪草审议活动

  李维汉到重庆后,即投入到研究民主宪法的工作中去。据他本人1983年回忆:“我在重庆27天,有10天工夫花在研究宪草问题上,到南京后,也用了不少时间研究宪法”。[6](P.636)当时,中共与民盟希望按照政协《宪法草案案》修改《五五宪草》,而国民党则坚持十年前由他们一党起草的《五五宪草》不容变动。李维汉认为:“《五五宪草》的实质是:中央集权、总统独裁、人民自由权利被剥夺,民族自治权利被取消,是一部保护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御用宪法。”[6](P.635)政协《宪法草案案》规定责任内阁制与省自治,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为此也遭到国民党内顽固派的激烈反对。对此,李维汉认识到:“综观宪草一案的斗争,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行政院与立法院的关系,这个问题由于国民党一方反对‘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一项,坚持不让,一开始即成僵局。二是地方有无自治权问题,国民党要中央集权,我们要地方分权。中央集权实际上是要否定我们的解放区,这是关系到保护我们根据地的大问题,是不能让步的。”[6](P.635-636)

  在博古牺牲后不久,宪草审议委员会成立了一个宪草小组,委员们根据《五五宪草》和由民盟代表张君劢起草的宪草进行比较后,对《五五宪草》进行修改。在1946年4月23日该小组最后一次会议上,李维汉表示:“凡对于宪草修改小组会上的一切意见,我方均予保留。”[6](P.635)此外,李维汉还代表中共声明,希望宪草中规定地方法官民选,以及坚持责任内阁制(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7](P.63)由于国共关系的恶化,宪草审议委员会活动于1946年4月底被迫中止。

  1946年5月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中共代表团也随之前往。在南京,李维汉继续研究民主宪法的工作,同齐燕铭(时任中共驻南京代表团秘书长)一起草拟了一个《五五宪草》修正案的未定稿,作为同各方面交换意见的准备。[6](P.644)1946年8月,李维汉同齐燕铭到上海,向民主人士征集对宪法的意见。李维汉后来回忆说:“当时我们假定有两种可能:一是如果按照政协决议,召开各派力量合作的国大,即提出我们的未定稿作为修改研讨的根据;二是如果国民党违反政协决议,召开分裂的国大,则在我解放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以此作为人民自己的宪草。”[6](P.644-645)由于国共内战的不断扩大,解放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制宪的设想未能实现。1946年11月15日,国民党单方面召开“制宪国民大会”,中共与民盟共同予以抵制,11月19日,李维汉同周恩来一同返回延安。

  三、撰文批判《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16日,周恩来在南京举行记者招待会,表示中共对国民党单方面召开的“国民大会”坚决予以抵制。周恩来说:“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坚决不承认这个‘国大’。…… 假和平假民主绝对骗不了人。我们中国共产党愿同中国人民及一切真正为和平民主而努力的党派,为真和平真民主奋斗到底。”[8]国民党拉拢了青年党、民社党和少数社会贤达,制定出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中部分条文符合政协《宪法草案案》规定的相关原则,然而,也对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与国民党一党专政地位作出妥协。由于中共和民盟的退出,这部宪法实际不具备普遍的合法性。在当时国共内战的情况下,宪法也不具备真正实行的可能性。1946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制定完成并公布后不久,李维汉即撰写《人民无权,独夫集权――伪宪法的假面目》一文,对其进行批判。   李维汉在文章中指出:“什么是民主宪法?主权在民,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为国家的主人。伪宪法怎样呢?人民的自由权利被勾销了;人民的自治权利被取消了;少数民族的自治权利被否定了;人民经过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政权的权利也被否决了;国家全部权利集中于中央,而中央则拱手听命于总统独裁!所以伪宪法的内容和实质可以八个字概括尽之:‘人民无权,独夫集权’。”[9](P.203)李维汉认为,国民党制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尽管伪宪法的某些条文为若干虚伪的民主字句所装饰着,也无法掩盖其独裁主义的实质。而且我敢断言国民党反动派马上要利用‘行宪’为借口,来更加压迫、剥削人民,出卖国家主权,继续进攻解放区。”[9](P.204)蒋介石于1948年召开“行宪国大”将自己推上“总统”的宝座印证了李维汉的判断。李维汉认为,只有在民主联合政府建立的前提下制定的宪法,才能是民主宪法,真正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与自由,他在文章结尾呼吁:“民主自由,民主联合政府,民主宪法只能是人民斗争的果实。奋斗!为民主,为自由,为民主联合政府,为民主宪法奋斗到底!”[9](P.204-205)李维汉以宪草审议活动亲身经历者身份撰写的这篇文章,先后刊登在《解放日报》《新华日报》《群众》杂志上,在解放区和国统区引起了较大的反响,促使广大人民认清了国民党“制宪”的真面目。

  尽管旧政协后的宪草审议活动以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单方面制定《中华民国宪法》而告终,但正如李维汉在1946年11月19日日记中所记载的那样,“国共谈判破裂了,但我党满载人心而去,这是党的统战工作的最大胜利。”[6](P.652)在宪草审议活动中,李维汉坚持政协原则,反对《五五宪草》,有力打击了国民党顽固派。宪草审议活动结束后,李维汉同民主人士交换意见,并强调民主宪法的制定要以民主联合政府的建立为前提,即宪法的制定需要包含各种政治派别意见,不能像国民党一样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虚伪的《中华民国宪法》。李维汉的文章更是表达了反对独裁宪法,呼吁民主宪法的美好愿望。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李维汉在1946年国共谈判中对宪法的研究这段经历,为其后在新中国建立后参与制定“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奠定了基础。李维汉对民主宪法的探索成果,无疑是他留给我们后人的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对今日我国坚持依宪治国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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