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为前提的“个体”和“社会”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自孔德以来,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虽曾有短暂偏移,但基本上一直在围绕如何解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这一社会学基本命题进行。在论及这个问题时,不同的学者虽各有所持,但总体来说,无非是在两种极端表达——“个人主义”和“社会决定论”中或偏左边一点,或偏右边一些。

  作为社会学经典理论三大奠基人之一的爱弥尔·涂尔干(Emile Durkheim,1858-1917)在讨论这一命题时,着重关注的则是如何实现现代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问题;特别是世俗道德在宗教道德这一传统基础衰落后应以何为新的依托重新团结社会各部分。在其早期的著作《社会分工论》和《自杀论》中,他较为侧重各种社会性因素制约下的个体行动和集体行动的区别研究,其研究以实证主义的经验研究为主,且较为强调社会因素对个体行动的影响和塑造,所以人们通常将他的理论定格为“社会决定论”。但是在其晚期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涂尔干除了延续其早年的研究成果外,又做出了“人是双重的”之著名论断,认为人不仅是一个个体的实存,而且还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作为以有机体为基础的个体实存,人的活动范围虽然有其自身的主体意愿和思考扰动,但仍深受社会性因素的严格限制;同时,类属性的“人”作为一种社会性实存,它代表的更加是人类通过观察可以了解到的智力体系和道德秩序中的最高实在,也就是涂尔干所定义的“社会”(涂尔干,2006:13)。

  由此,笔者认为,对于涂尔干思想的研究,应当以一种贯穿前后的综合视角,关注其所强调的“人”与“社会”之间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形塑的张力。显而易见,在涂尔干最终形成的理论框架中,他是将作为个体的人和类属性的“人”(即人所构成的“社会”)视为社会学研究中的两个端点来进行讨论的,并且至少在知识或道德的层面,连接这两个端点的是一个双指向的线段,而非不可逆转的单向箭头。若以一种更前卫的视角来看,在涂尔干的观点中似乎还存在着“人与社会是互构的”这样一种更为模糊的、不易察觉的倾向。这种内隐的“互构”色彩,笔者有意将其定义为类似传统中国哲学中“一体两面”的某种理论特质,即同一事物“阴阳”两面的相互形构。就社会学理论来说,“个体”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形塑仿似同出一源的“正反”事物向对立面的各自发展和相互影响。因此,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分别从日常生活、社会制度和知识理论三个层面,探寻涂尔干理论中的“互构”思想。

  一、日常生活中的“互构”

  关于涂尔干晚期为何要选择宗教、特别是原始宗教作为研究对象,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导言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解释。他将遵循笛卡尔“最初环节居支配地位”的科学原理,认为原始宗教中“人们据以说明自身行为的理由还没有因为研究和反思被加以阐发,还没有变质;它们和真正决定其行为的动机还具有更接近、更密切的关系”(涂尔干,2006:6)。原始宗教作为那一时期文明的集大成者,最能够表现那一时期人类社会的重要特征和基本特质,从而可以得到一些最具有代表性和承继可能的事物。

  (一)集体欢腾

  在对澳洲土著的宗教仪典的研究中,涂尔干描述了这样一种情况:为了举行仪典,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分散的个人受到氏族或部落召唤聚集在一起,他们一开始会通过某些动作或声音来表达各自互不相干的感情;但是随着这种感情的宣泄和彼此对他人感情做出的回应,初始的个体感情会达到一种集体共鸣,原始冲动通过这样一种路径最终达致情感力量的极限,最终凝聚成一股集体情感的力量。此时个体已经完全失去了理性和自我意志的制约,几乎完全出离自身地去做一个动作或发出一个声音;此时,所有人的内心都向外部充分敞开,这种爆发了的激情进一步强化了他们所体现的精神状态,而为了将集体情感通过集体表达出来,就逐渐形成了具有社会性特质的原始规则,规则的形成促进了未来集体中的个人能够更加协调地进行合作(同前:206-207)。

  涂尔干用了“集体欢腾”这样一个词来形容这种仪典中表现出的这种欢腾场面,而他认为之所以说宗教是在这种原始的集会中逐渐形成的,不仅是因为这种特殊的重要事件所具有的确定时刻和确定地点,更重要的是这种“集体欢腾”所表现的集体情感,这种情感对集体中的个人产生了一种向心力,使他们自发地向心凝聚,最终形成一个强大的足以支配集体中每个人的集体意志。

  这种“集体欢腾”完成了原始社会中“人的双重性”的实现,也正是涂尔干所说的“宗教力在历史中所表现出的双重性的起源”(同前:212)。

  在对“集体欢腾”的论述中,可以看到,涂尔干着重描述了这种仪典中初期的个人行为和最终的集体行为之间的嬗变过程。原始社会的此类仪典,必然是日常的经济生活中分散的几乎毫无联系的个人选择了一个时间聚集在同一地点。最初的行为都是由个人自发的感情表达,但是经过相互回应的过程逐渐达到一个协调,从而产生了具有强制力的集体情感,并且这种集体情感在影响个人的同时也会随着个人的集体性变化出现新的变化。

  “集体欢腾”中所表现出的集体力已经很复杂了,那么综合了图腾标记、氏族传统等各种原始文化所形成的宗教力则表现出了更复杂和更难以描述的互构过程。但不论是在何种层次的活动,这种集体力只有在众多个体之中产生出来并通过群体才能实现,而它产生后又对个体有着相当效果的制约,这显然是一个“互构”的过程。

  (二)“集体表象”或“集体意识”

  涂尔干认为早期的宗教,至少是在科学发达以前的宗教,是同时包含了物质的和精神的世界的;而宗教力或者说是宗教道德则同时推动了这两个世界的发展。涂尔干在描述宗教力时,指出道德力量“完全是由于一个道德存在(初级社会)在另一些道德存在(该社会内的个体成员)中所引起的影响构成的”(同前:212)。进入现代社会后,科学的发展导致了社会分工,被宗教团结在一起的机械社会逐渐分离了,新的有机团结的社会则更多的受到生存性因素或经济性因素的影响,而这种联结在道德约束力上相对于机械社会的联结要弱很多,但也灵活了很多。   在这个由较多同质性向较多异质性转化的过程中,个体和社会作为构成现实生活的两极越来越远,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作用比原始社会中更复杂也更不明显。正因为此,以“人”为主旨的社会学出现了两种渐行渐远的基本观点,或坚持个人主义,或坚持社会决定论。

  涂尔干的“集体表象”或“集体意识”概念一直被人们认为是其“社会决定论”的标志。但如果追溯至涂尔干的研究成果中,则可以看到这种“集体表象”或“集体意识”始终是包括着两个层次的含义:首先,它是群体内某些个体成员的意识;然后,它是群体最终形成的所有成员遵守的共同意识。这种“集体表象”在法团中表现的最为突出,因为在有机团结的社会中,不同的法团之间的差异是巨大的,法团之间没有形成有机团结的基础,即不同群体的成员之间难以形成具有共鸣的集体意识;但是在法团内部,能够依靠集体表象达成共识,形成全体成员认同的集体意识,并且这种认同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再塑了集体中的个体行为。

  在有机团结作用下的现代社会,在以法团为代表的很多较为独立的集体中,仍可以清晰地看到“个体”和“群体”互为前提的互塑过程和相互影响。那么,从这个角度来分析,涂尔干的“集体表象”或“集体意识”概念并非单纯的“社会决定论”,而是一种明显的互构思想。

  二、社会制度中的“互构”

  在当代社会制度的众多层次中,法律和法律制度所触及的范围应当是最广泛的。如果说在现代社会之前只有王室和贵族才有机会涉足政治的话,那么法律制度在法律这一概念诞生之初就覆盖了社会中最多数的个体。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详细描述了从早期社会到现代社会中法律制度的演变,即从以刑法为主演变至以协作法为主的法律演变历程(涂尔干,2000:108-109)。在早期以宗教为主的社会中,法律主要表现的是一种压制力量,其负责的主要是宗教信仰、道德和情感所不能团结的那一部分,以稳定地维护整个社会的机械团结,所以当时的法律以惩罚性的刑法为主。彼时,个体的联系主要是靠一些内生的要素来维系的,比如信仰、道德和感情等。所以作为对立面的补充,法律就要承担起严肃的制约者的角色,以实现人类社会的一种较为理性的进化过程,尽量防止群体或社会的集体成就因领袖或其他个体的个人情感喜好而毁于一旦。

  但是现代社会是一种建立在契约精神上的有机团结,社会分工使得个体具有了更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个体之间的联系除了传统的血缘、信仰、道德或情感等基础之外,更主要的是依赖于工作或生存的需要,于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不再是那种传统的、单纯的强制性力量,而更多地表现出了一种对受害群体的情感性补偿功能。因此,现代社会中的个体是趋于理性化的。在科学的推动下,自然知识和技术的进步使得个体获得了独立地对社会事实进行准确判断和抉择的能力。此时,站在对立面的法律反而承担了更多的原来属于个体内在的那一维的事务,由原来的压制角色变成了充满温情的维系角色。

  作为现代社会的一种抽象维度,法律制度的这种演变过程显然是受到了社会分工的影响,但也可以说是间接地受到了个体与社会关系演变的影响。早期社会里那种机械团结中表现出的集体良知随着社会分工瓦解了,但是在个体新的需求的基础上建立的有机团结则借助了法律这种工具将社会又重新联系起来。

  如果做一个抽象的理论描述,可以这么说:不论在何种社会中,个体行动者的行动和整个社会秩序之间都是有一定关联的,并且两者之间通过某种媒介一定存在某种程度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形塑,这也就是两者“互构”的过程。虽然在现有的社会学理论中,还没有对是否存在这种“互构”构型和这种“互构”过程是怎样进行的给出一个确切答案;但是我们依旧可以看到,在涂尔干《社会分工论》这本早期的社会学著作中,已然有了这种行动者与社会制度相互形构的思想了。

  三、知识理论中的互构

  不论是日常生活中的“互构”,还是社会制度中的“互构”,都还是一种具体事实的互构,但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的结论中,即在涂尔干最终提出的“知识社会学”中,已经更深一层地描述了一种知识理论中的“互构”。

  概念,或者说知识,最早都是从人们的感官经验中产生的,这一产生过程很有可能是一个即兴的结果。不过,当这种即兴的产物形成稳定的观念世界之后,就成了之后人类所有智识的共同基础,并能由此抽象出逻辑思维,以一种固定的形式保留下来。一旦当这种思维得到逻辑化并被抽象出来,它就不再是简单的流于感觉表象的东西,而成为更具影响力的概念。

  虽然涂尔干的思想中隐藏了“互构”的概念,但站在知识理论的高度,他显然更看重社会存在对两者关系与形塑的影响,因为只有“社会才能提供表现这个世界的最一般的概念”(同前:419)。涂尔干认为,社会才是最终包容一切的整体,是包容其他所有类别的最高类别。所以,能够抽象概况社会概念的知识才是终极的知识,才会成为真理。

  早期社会中人类的知识主要来自于教会,所以宗教充当了人类认识真理的教师,或者它干脆就代言了真理。但随着工业革命以来科学领域的快速发展,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宗教被无情的赶下了神坛,而宗教原有的两种功能之一——宗教的思维功能也越来越远离宗教本身,最终成为科学的武器。用涂尔干的话来说,就是“宗教在认识到事物的世俗性质之后,就把知识让给了科学,‘它把这个世界丢给人们去争论了’(tradidit mundum hominum disputationi)”(同前:408);并且,我们现在甚至可以预言,科学很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一天,完全取代宗教成为人类知识的全部来源。

  在世人眼中看似“势不两立”的科学和宗教,在涂尔干那里不过是从早期的宗教中分离出来的两个分支而已,是人类用来认识社会的两种不同途径。涂尔干认为,“思想的基本范畴…也包括科学的基本范畴都起源于宗教”(涂尔干,2006:399)。因为当时的宗教“集中表达了整个集体生活”,那时所形成的社会观念是宗教的灵魂概念,所以宗教在那一时期涵盖了社会中所有最本质的方面。虽然科学现在看起来似乎更加客观、理性和符合逻辑,但实际上,人类从科学总所获得的概念和知识,与早期社会中那种完全从集体中获得的具有权威的概念和知识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没有性质上的不同。   所以涂尔干指出,康德所述的那种理性思维和道德行为的统一是确然的,因为它们都趋向于普遍,都力图抽象出能涵盖一切社会概念的总体概念。这也正是科学和宗教之间一直存在着的张力。

  无论是科学,还是宗教,它们都是人类认识自己和自己所在社会的一种途径。也许在历史的某个阶段,科学或宗教会居于高于对方的地位,但是那也只不过是因为它们囊括了更多的社会概念,给出了更近完美的解释;并且两者之间的地位也并非一成不变的①。作为人类的知识领域最大的两维,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总是在以一种更微妙、也更复杂的形式进行着。

  四、总结:涂尔干的“互构”世界

  从“集体欢腾”这一概念出发,社会最初是建立在感性特质的群体行为之基础上,由此再加上多元性的个体因素,这便是原始宗教的诞生,而现代意义上的宗教也由此发展出来。这种原始分类所确定的社会模式容纳了人类社会范畴内的最多数的概念,因此成为原始社会发展的最高权威。

  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氏族之间的交流增多,族际生活不断扩大,群体或集体的认知视野也日益广阔。社会不再是机械团结构成联系的唯一整体,具有集体意志特征的社群成为具有更大意义规模的现代社会的一部分,并逐渐淡化族群边际,透现出无限扩张的征兆。

  但是,涂尔干认为,无论社会发生怎样的变化,“群体必须以个体为前提,反之,个体也必须以群体为前提,因为个体只有组成群体,才能继续存在下去”(同前:422)。同样地,“社会”所具有的独特创造力才是推动人类文明不断前进的原动力,这种创造力总归是要由个体的原初创造所凝聚起来,却也必须由社会这一整体实存来实现。

  涂尔干认为,自人类获得最初的文明以来,超社会的因素从未存在过;个体不是那种原子式的分列,而社会也从未脱离个体和群体独自存在过。即便是当今这一快速流动的社会环境,个人若想要建构其自身的自由,也必须依赖于他所在群体,从由无数群体依靠有机团结构成的社会中获得力量;同样,现代社会想要继续发展下去,必须努力汲取每一个群体甚至每一个个体的原初创造,只有这些能量才足以支持社会创造力的产生,成为社会进步的推动。笔者认为,这就是涂尔干所呈现给我们的“互构”世界。

  但是,今天的社会越来越缺少团结的力量,焦虑、怀疑、怨恨、迷茫已经不仅是个人面临的危险,而逐渐成为民族、国家甚至全世界共同的危机。人们通常表现得只能应付今日或稍微考虑一下明日,无人知晓更遥远的未来。在面临这些信仰缺失或道德真空的现实时,政治、法律甚至科学都显得不足以解决问题。

  不过,涂尔干就此已经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具有可行性的理论思考——道德个人主义和法团公共性,也许它可以解决现代社会的问题,至少可以指导我们进行一次有意义的尝试。渠敬东在谈及涂尔干时指出,“道德个人主义意义上的自由构建只有在现代性状态下才有可能,因为这种个人主义不仅仅指的是个人的自由,同时也有集体道德的意涵”;而“法团能够在现代社会抽象性和复杂性的局面中为个人提供认同和沟通、甚至是商谈的资源”(渠敬东,2001)。所以,法团公共性所造就的现代团结已然为道德个人主义的实现提供一定基础,而这种道德个人主义也许能够让人们重新拥有情感和精神的寄托与依赖。

  涂尔干的理论中一直延续着一种张力,一种存在于现代个人主义和社会决定论之间的张力。笔者认为,这种张力即表现在他所提出的“人是双重的”的论断中,也表现在他“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群体的人之间互为前提的互塑与影响”的理论中。涂尔干的这种“互构”思想对当下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而且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有极高的亲和性,所以,涂尔干所留下的一系列理论、思考和问题,需要我们更深入地学习、理解和挖掘。

  注释:

  ①事实上,原始社会中那种宗教占据绝对主导的垄断地位一度曾被前科学的知识打破,在中亚、两河流域的很多考古发现中,都出现过早期的科学遗迹,并且这些科学很有可能是古希腊时期科学思想的一度繁荣的原因。另外,在中国社会中,宗教也从未像获得过西方社会那样的垄断地位。近代之前,中国社会的主导主要是家族宗法和村社等具有血缘或地缘特征的社会结构与制度,它们负责了那一时期中国社会大部分概念和知识的传承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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