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死刑复核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刑法》第48条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法规除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和死缓制度外,我国体现少杀慎杀政策最突出的那就是我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本文结合“新律师法”和修改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和改革之处进行探讨。

  一、关于死刑核准异议的规定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做出核准的判决、裁定;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这条规定修改的意义很大:最高法院直接改判节省司法资源,比发回重审节省人力物力;而且发回重审后,地方法院在改判时有可能会遭受地方保护的压力,很难改判,并且很可能二审维持原判后再次出现要求复核的情况。这样就会重复浪费资源。

  二、死刑复核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

  从被告人的角度来讲,首先:实践中,死刑复核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合议庭成员了解案件情况是通过审阅卷宗,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此时若处理意见拟核准死刑的,才讯问被告人。参与途径狭窄、讯问被告人方式不规范、被告人的参与难以起到实质作用,这是对被告人参与死刑复核程序的概括描述。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最后的把关程序,要保证慎杀、少杀,如果不讯问被告人的意见,法官可自由裁量,就会增加冤杀的风险,可杀可不杀的增加了杀的概率。其次:“执行死刑前应当安排死刑家属见死刑犯”。但事实是很多法院执行完死刑很多天后通知家属去领骨灰,这就需要强大的监督力量的存在。

  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被害人是案件的重大关联人,其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法律应允许其本人或辩护律师参与,否则复核后出现被害方不服,有可能出现到处申诉的情况。

  三、死刑复核中的律师参与程度

  在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的地位并不是作为被告的辩护人角色出现的,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的定位不是审判程序,所以死刑复核中律师的地位与作用没有规定,律师的地位和权利相对规定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但是现实情况是律师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1月27日《关于律师参与第二审和死刑复核诉讼活动的几个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明确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不同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特殊程序。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可否参加诉讼活动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不能按照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中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有关规定办理”。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就此引发了两个问题。

  第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律师可以参与死刑复核案件,可是如何参与,有哪些诉讼权利,这些实际操作的问题还需要研究。

  第二 在复核阶段,有些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最高院是否应该对其提供法律援助呢?《刑事诉讼法》第 34 条第 3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死刑复核程序也应当遵循本条关于指定辩护的规定,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辩护。

  四、结语

  “新律师法”和“新诉讼法”的相继出台,大大推动了法治进程的脚步。完善了之前的法律的不足和漏洞,给之后的司法审判提供了更强大的法律依据。可是在死刑复核环节多少有些不如人意,主要是细节的程序,还有待相关部门的制定和出台。尤其是被告人的权利的如何行使和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的如何体现、如何行使都还需细化。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维护控辩双方的权利和维护司法的公正。使需要参与的各方能真正有效的参与其中,发挥各自的作用。防止滥杀,错杀,使民众能够信任这最后一道防线,最大限度的保障人权,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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