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旅游法》的出台看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来源:网络 时间:2022-03-19

  一、保护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意义

  1.有利于平衡旅游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信息不对称在旅游市场中主要是指信息在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这一对经济主体之间分布不均的情况,即旅游经营者掌握的信息多于旅游消费者所掌握的。信息不对称是旅游消费在旅游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重要原因。这样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就会采取机会主义态度,对旅游产品进行虚假宣传隐瞒其真实情况。因此对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保护,使其对自己所购买的旅游产品有一定的认识,就有利于旅游消费者作出理智、正确的选择,平衡旅游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此外,由于知情权是旅游消费者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护,也有利于对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等其他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进行保护。

  2.有利于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建立在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基础之上的,而良好的秩序需要法律权利义务的配置具有合理性。赋予旅游消费者知情权并对其给予保护,有利于促进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一国的旅游业能否健康有序地发展取决于它所吸引的旅游消费者,而旅游消费者只有在其知情权和其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情况下,才会积极地参加旅游活动。在消费决定生产的前提下,这必然会影响到旅游经营者自身的发展与旅游市场的兴旺发达。因此重视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不仅反映了一国旅游业的发展水平与发展阶段,而且有利于带动旅游的消费与需求,促进旅游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提高旅游业的市场竞争力。

  3.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

  公平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不对称的旅游市场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保护,有利于改善旅游消费者的被动地位;有利于平衡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实质正义与公平。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之一,权利优位是和谐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注重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就会要求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带着最大的诚意与善意,将旅游产品的相关信息、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实真实全面地披露给消费者,做到不欺骗、不隐瞒,让旅游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旅游产品与服务。这样,不仅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创造了前提与条件,而且对于缓解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解决旅游矛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推动旅游市场和整个社会向着和谐、共赢的态势发展。

  二、从立法方面解读《旅游法》出台前旅游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的原因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作为一种精神追求已成为人们在闲暇时间的重要活动内容之一。然而在其发展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的就是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害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是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消费者投诉最多的问题之一。在当今旅游发展的过程中旅游经营者为了招揽顾客、牟取利益,在宣传的过程中都把自己的产品吹得天花乱坠,但实际提供的产品却又与其相去甚远,致使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诚然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有多方面的原因,本文仅从立法方面对其进行如下分析:

  1.法律制定与修订滞后

  旅游基本法是各级各类旅游立法的渊源和依据,由于我国以前一直没有出台一部系统的旅游基本法或单行法律,这显然与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不相称。此外,我国关于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但该法颁布于1993年,距现在已有20年的光景。面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早已漏洞百出,特别是在解决旅游消费者――这一消费者群体中的特殊人群的知情权问题上更是无能为力。i因为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与普通消费者相比不仅具有时限性、物质与精神并重的双重性而且还具有保护方法的复杂性。

  2.通用性法律法规无法具体约束旅游经营者的行为

  《旅游法》出台前,我国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通用性法律法规无论从总体框架还是从具体内容来说都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此项规定虽然确定了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并没有规定如果旅游消费者向经营者询问时经营者所具有的答复义务以及旅游经营者违反该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使旅游经营者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时,也没有制裁的法律依据,这便是旅游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无奈之处。由此可见该条规定只属于义务性的规范,实属有名无实,以致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形同虚设、无法实现。

  3.法律效力层次不高,权威性不足

  《旅游法》出台前我国的旅游法律体系中层次最高的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且数量有限。在旅游法规中占多数的是国家旅游局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旅游法规,这些在立法的位阶上都处于比较低的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法规的权威性。而且,从前的法规、规章受到立法层次的制约,不可能对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和措施作出根本性的规定,也无法对旅游业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作出有效的约束和调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三、《旅游法》的出台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1.提高了法律效力层次,健全了法律体系

  旅游基本法是规定一个国家旅游事业发展的根本宗旨、根本原则和旅游活动中各主体根本性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基本法。通过旅游基本法能够明确规定旅游消费者应享有的重要权利和旅游经营者所具有的法定义务,为旅游消费者享有正当权利提供保障,可以弥补过去法律效力层次不高、不够权威的弊端。《旅游法》从1982年的着手起草到1988年列入立法规划,再到2009年起草工作的开始直至2013年的正式出台,终于应运而生。《旅游法》的颁布不仅可以突破法规、规章的局限性,也可以摆脱司法解释不能创设权利的束缚。对旅游活动中所涉及的各种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与有效地约束可以从根本上对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进行保护。   2.“以人为本”注重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

  新《旅游法》最大的特色之一就是保障了旅游者的权力。从《旅游法》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其在总则之后设置了“旅游者”专章,其中的第9条第2款更是明确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ii此外本章中也对旅游消费者其他权利进行了规定,据此我们可以看到《旅游法》的初衷即是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正如韩玉灵教授所提到的那样,对于旅游者的单章规定,可以充分地体现对这一特殊消费群体权益保护的重视。纵观世界各国,可查阅到的《旅游法》有30多部,但仅老挝、越南等国通过专门的章节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因此不得不说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旅游法》将保护的天平倾斜到了旅游消费者这一方。。此外整个《旅游法》以保护旅游消费者的权益为主线,在保护旅游消费者知情权方面我们还可以从第四章旅游经营的第32条、48条,第五章旅游活动合同的第58条、60条等条文中看到对旅游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的立法。因此可谓《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出台对于保护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注释:

  i马文贤. 论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J]. 法制与社会,2008(12):338-339.

  ii韩玉灵,武冰欣.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出台之际[J].理论研究,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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